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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无证生育,被判退还产假工资

发布人:九州平台(中国)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9-04

 

作者:吴崇岳(中山律师)   单位: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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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6日,邓燕(化名,下同)入职南方公司(化名,下同)处任绩效专员,于2015年4月28日至9月1日期间休产假, 邓燕提供了一个落款为湖南攸县计生部门的生育证明。南方公司在2015年5月至8月期间发放邓燕产假工资16000元(扣除个人社保部分,邓燕实收工资15146. 06元),后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复函,邓燕提供了的生育证明是虚假的,邓燕承认其所提供的再生育证系其通过不法途径取得, 对邓燕违法生育的行为,攸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也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为此,南方公司认为,邓燕无证非法生育依法不能享受有薪产假,,邓燕应依法返还其取得的产假工资 。遂于2016年8月9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邓燕退还南方公司在2015年5月一8月期间发放给邓燕的产假工资16000元(4000元/月x4个月)。         ,                               
       邓燕辩称,不管是否违法生育,生育是事实。且根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指出废除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1988年颁布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计划外生育不享受本规定的保护,在2012年颁布的规定已经废除了该条,进行了修改,即计划外和计划内生育都可以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十四条“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因邓燕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 本院认定邓燕不能享有产假待遇, 其收取的产假工资应予以退还,对邓燕的相关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邓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南方公司退还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收取的产假工资15146. 06元。
【律师说法】
      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各省的地方规章,均规定合法生育的妇女享有有薪假期,但是,对违法生育的女职工,是否享有有薪假期,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可能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做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聘请违法生育之职工,否则将予以相应处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又进一步明确“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从法律本义来说,违法生育之女职工,应有权享有无薪产假(否则可能有违人权),但无权领取本属于福利性质的产假工资。法院也是基于此观点作出判决的。
【管理专家点评】
      作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制定规章时应尽可能想到各种情况,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规章制度应尽可能细致全面一些,比如何为“严重违规违纪”,“女职工违法生育是否可以享受有薪假期”等等,均是企业规章制度中可以补充明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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