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平台(中国)实业有限公司:0760-89820008 / 22111601
休息时间咨询电话:13380891378
律师随笔

劳动者加班费,给清楚你不容易?

发布人:九州平台(中国)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9-04
【案情介绍】
       林某是中山市欧某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称欧某电器公司)的员工,于2008年7月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欧某电器公司支付其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万余元并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欧某电器公司认为:我方已经足额支付了林某的加班工资,不存在拖欠其加班工资的情况,且林某要求支付2008年3月份以前的加班工资,超过了原劳动法规定的60天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林某与欧某电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林某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700元/月,工资签收表显示2008年1月份以后林某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700元+岗位工资50元+考核工资400元+工龄工资100元+加班工资330元,但并未显示该加班工资是否为休息日加班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从欧某电器公司提供的工资签收表可以知道,林某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700元+岗位工资50元+考核工资400元+工龄工资100元,因此,林某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应为1250元,应以此为基数计算林某的加班工资。同时,由于工资签收表未显示欧某电器公司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是否为休息日加班工资,故应综合计算林某的平时加班工资与休息日加班工资后,再确定欧某电器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林某休息日加班工资。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欧某电器公司应向林某支付未足额计算的休息日加班工资842元并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6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存在两个争议的焦点:一个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该如何确定?一个是工资发放清单中没有注明加班工资是属于平时加班工资还是休息日加班工资时,如何确定该加班工资的性质?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也即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该如何确定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各地的做法也非常的不一致。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同时,该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又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务(岗位)工资等组成,也就是说,国家统计局认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岗位津贴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正是有关法律、规章的不明确,导致劳资双方理解常常发生分歧,极易引发劳动争议。本纠纷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采纳了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认为,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基本工资不低于700元,但是,工资签收表中显示林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核工资、工龄工资等组成,故岗位工资、考核工资、工龄工资等也应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明确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该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也就是说,今后,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如果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工资发放清单中没有注明加班工资是属于平时加班工资还是休息日加班工资时,如何确定该加班工资的性质的问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知道,对加班费的性质应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在企业所支付的加班工资不能明确是属于平时加班工资或休息日加班工资或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应综合计算劳动者所有加班工资后,再确定企业是否有足额支付全部加班工资。
 【企业应对】
        由以上案例可知,用人单位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完善有关文件,保存证据,这样一旦发生劳资纠纷,才能在立于不败之地。
对于劳动者工资方面,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数额,并明确约定加班工资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2、工资计算清单应当列明所有支付项目,包括劳动者基本工资、平时加班工资、休息日与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加班时间等等。
3、发放工资时,注意需要劳动者对工资数额及工资组成签字确认(特别是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4、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仍然要注意保存好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工资签收表等证据,2年内不得销毁。
      如果能够做到以上几点,即使因工资报酬或加班费等问题而发生劳动纠纷,企业也能立于不败之地。

对本文任何形式的转载均,均需注明作者并注明来源于九州平台(中国)实业有限公司(http://www.commonproxy.com
上一篇:辞退违纪员工,企业为何被判赔偿?
下一篇:注意:大量企业被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索赔!